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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人作案却有5人被判刑四川一小伙喊冤十年后被改判无罪

admin

4 月 16, 2024 #C罗被判刑无罪

这起抢劫案发生在2008年5月1日,报案人称有4人参与并被法院认定,但法院陆续对5人判刑。

唐涛是最先被判刑的,至2010年7月,又有3同案犯陆续被判刑,其间,唐涛持续喊冤,称自己未参与抢劫,作案的另有其人。唐涛上诉被驳回,刑满获释后四处寻找“同案犯”,以证明自己的清白,直到2016年线人被判刑后,他的申诉获得受理,2018年7月,法院重审改判他无罪。

这份无罪判决称,依据审判时的证据认定的事实,对唐涛作出有罪判决,证据是充分的。此前的审理程序合法,判决正确。现唐涛的翻供,得到了同案犯杨某、姚某的证实;同时同案犯朱某、李某也改变自己以前的供述,也证实唐涛没有参与抢劫。

法院认为,经重审后,综合全案,证实唐涛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,不能认定唐涛有罪。

2008年5月1日晚,四川岳池县兴隆镇断碑村4组,位于大高滩水库的一个守渔棚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。

判决书显示,被害人唐某指控参与抢劫的是4个男娃。当晚10点多,他和另一受害人粟元文听到守渔棚上面有人走的声音,粟元文就用电筒照,其中一个娃儿就说:不要照,我们是来帮助守鱼的。他和粟元文就与那几个娃儿聊天、抽烟。没想到,进了守渔棚后,4个娃儿也跟进了屋,进屋就把灯关了,其中两个娃让粟元文跪在地上,让粟把钱拿出来,另外两个娃到屋后将唐某拖到屋头,让唐某跪下,从唐某腰间的钱包内抢钱。

抢劫过程中,唐某左肋被捅了一刀、肚子被捅了一刀、臂部被砍了三刀。后经鉴定,损伤程度为轻伤。唐某称并不认识这4个男娃。

粟元文陈述称,4名抢劫男子,其中一个国字脸的用手里的杀猪刀扎了唐某,还把唐某的手机卡取下来,用力把手机砸在地上,之后4人就逃跑了。但当时屋里只有两把电筒,光线不太好,打人的国字脸留的大平头,十七、八岁,另一个打人的没注意长相。

判决书显示,警方在兴隆派出所办公室组织唐某对20张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,唐某指出其中的李某、杨某、朱某以及唐涛是参与抢劫的嫌疑人。

2008年8月,兴隆派出所民警发现一个与唐涛相貌相似的男子,向领导汇报后将该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讯问。此人即是唐涛,次日,他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2008年10月10日,岳池县人民法院以唐涛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此后,杨某、李某、朱某相继落网。判决书显示,2009年7月13日,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;2010年1月22日,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4000元;2010年7月7日,岳池县人民法院以朱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

唐涛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2008年11月28日,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唐涛上诉,维持原判。

2010年8月14日,唐涛刑满释放。但他一直没有放弃为自己洗冤,他称参与抢劫的另有其人。

根据唐涛2015年7月的供述,他称自己在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,曾和杨某、朱某、李某、姚某、杨某的老婆金某等人在兴隆街上刘某的店里吃晚饭,饭后就和金某一起走了,原因是他在帮金某带小孩,而杨某、朱某、李某、姚某到哪去了,他不知道。第二天凌晨来了很多警察,他才知道杨某等人抢了钱,还砍了人,之后,他和杨某等人从窗户跳楼逃跑,当年 8月被派出所抓了。

“到了派出所就有警察喊我老实交待抢钱的事,由于我不知道事情经过,不知如何说,就有工作人员来吓我,打我一耳光,我就告诉了警察他们在刘某处吃饭的经过,之后又告诉了警察我听说的抢劫经过。但我始终没说我去抢劫了的。我不认识字,听到警察喊签字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。”唐涛称。

服刑出来后,唐涛找过真正参与抢劫的姚某,说自己坐牢是冤枉的,是为姚某坐的。2014年3月12日杨某刑满出狱,唐涛听说后又到处联系,终于在2015年2月找到杨某,告诉杨某他因抢劫唐某一案被判了刑,而真正参与抢劫的姚某没有受到法律处罚。

2015年6月3日,杨某前往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姚某,并辨认出姚某参与了抢劫。杨某称,当初他也只知道姚某被人叫作“华某”,不知道姚某的真实姓名,后来唐涛也找到他,他们才打听到姚某的信息。

直至2016年1月15日下午,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与岳池县民警一起,将已在当地开了一家超市的姚某抓获。随后,在岳池县检方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,参与2008年5月1日晚抢劫的4人,唐涛被姚某替换。

2016年4月7日,岳池县人民法院以姚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

2016年4月15日,唐涛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两个月后,广安中院决定再审。2017年8月2日,广安中院作出再审刑事裁定,案件发回岳池县法院重新审判。

唐涛的辩护人指出,根据受害人的陈述、同案人的供述,参与抢劫作案的仅4人,而人民法院先后判处了5人抢劫,多判决了1人;从现有证据来看,可以证明唐涛没有参与抢劫,应当判决唐涛无罪。

岳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唐涛于2008年8月15日到案后,曾供述自己与杨某、李某、朱某抢劫。而在审理时,唐涛也供认自己的抢劫事实。被害人唐某、粟元文的陈述等证据也证实了唐涛抢劫的事实,依据审判时的证据认定的事实,对唐涛作出有罪判决,证据是充分的。此前的审理程序合法,判决正确。

岳池县法院称,2015年7月,被告人唐涛向公安机关反映,自己2008年5月1日晚没有参与抢劫,而是姚某参与了抢劫。2009年杨某到案后,供述了2008年5月1日晚参与抢劫的是杨某、李某、朱某、姚某4人,而没有唐涛。2015年6月3日,杨某又到公安机关揭发姚某2008年5月1日晚进行抢劫的事实,证实当晚唐涛没有参与抢劫。2016年1月,姚某到案后也证实2008年5月1日晚参与抢劫的没有唐涛,而是姚某、杨某、李某、朱某4人。2015年11月,朱某、李某证实,在其到案时,唐涛已被判刑,也就没说姚某参与2008年5月1日晚的抢劫,而是证实唐涛参与了当晚的抢劫。现在改变以前的供述,证实2008年5月1日晚唐涛没有参与抢劫。现唐涛的翻供,得到了同案犯杨某、姚某的证实;同时同案犯朱某、李某也改变自己以前的供述,也证实唐涛没有参与抢劫,其改变以前的供述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
岳池县法院认为,经重审后,综合全案,证实唐涛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,不能认定唐涛有罪。2018年7月20日,岳池县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唐涛无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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